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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与绍兴县钱清热电厂欠款纠纷案
时间:2003-06-04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16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漏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晓,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县钱清热电厂,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县X镇。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遵义,浙江四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县钱清热电厂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2年7月30日,原、被告在上海签订一份还款协议,按协议约定被告共欠原告人民币8,725万元,分五期归还,其中被告应在2002年12月30日前归还原告欠款人民币3,600万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未着,故诉请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人民币3,600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绍兴县钱清热电厂共欠原告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人民币8,725万元,现到期款项为人民币3,600万元。

二、被告绍兴县钱清热电厂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3,600万元。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0,01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180,520元,共计人民币370,530元,由被告绍兴县钱清热电厂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浙江沪光热电有限公司。

四、其他无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聪

代理审判员张冬梅

代理审判员严耿斌

二00三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陆文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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