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0)一中刑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天津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小学文文化,系农民,住(略)。199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天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隆化县人,初中文化,系农民,住(略)。1999年9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一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小学文化,系农民,住(略)。199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无文化,系农民,住(略)。1999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廊坊市人,小学文化,系农民,住(略)。1999年10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天津市第二看实所。
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天津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李某乙犯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丙、李某甲犯收买拐卖的妇女罪;原审被告人李某丁犯强奸罪一案,于2000年5月29日作出(200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判处被告人王某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乙拐卖妇女罪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期徒刑二年;判处被告人李某丙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丁奸罪有期徒刑五年.
宣判后,被告人李某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故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
天津市X区人民法院(2000)红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解淑霞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郝玉珠
二○○○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韩世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