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龙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30日上午10时30分,被告人闫某某驾驶豫x号三轮汽车沿安阳县X镇X村河岸大街路段由东向西行驶时,不慎将行人郭××撞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安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郭××无责任。
另查明,2010年10月30日即案发当日被告人闫某某向安阳县公安交警大队投案。
2010年11月2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闫某某赔偿郭××家属一切经济损失共计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闫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另有证人杜××、闫××、王××、李××等证言,闫某某驾驶资格及肇事车辆信息查询、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尸体处理通知书、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调解书、赔偿凭证、协议书、投案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