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略)。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09年11月6日被周口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09年11月19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周口市看守所。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1月5日17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时风牌农用运输车沿周口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川汇区X乡X路X路交叉口时,将刚放学自南向北横过周项路准备回家的孙某胜撞倒,后其车右后双排外轮从孙某胜头部轧过,其车继续行驶至80米处时被一辆黑色轿车堵到南侧路边,被害人孙某胜当场死亡。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刘某某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5日17时10分,被告人刘某某驾驶豫x号时风牌农用运输车沿周口市X路自西向东行驶至川汇区X乡X村与周项路交叉口时,将刚放学自南向北横过周项路准备回家的孙某胜撞倒,后其车右后双排外轮从孙某胜头部轧过,其车继续行驶至80米处时被一辆黑色轿车堵到南侧路边,被害人孙某胜当场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某、杨某甲、杨某乙证言,书证报案记录、驾驶证及行车证信息、被害人身份信息及死亡注销信息、现场照片、调解协议、收条、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在事故发生后为了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某能够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孙某
审判员刘某兵
二O一O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艳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