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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与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3-06-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122号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3)沪一中民三(商)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10-X楼。

负责人章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过某某、赵某某,该行职员。

被告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卢湾区龙华俞家湾路X号。

法定代表人方志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公司职员。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诉被告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案外人上海震旦电声厂(以下简称震旦厂)于1999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75万元,期限自1999年5月20日至1999年12月20日止。被告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承诺为震旦厂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1999年5月31日原告按约向震旦厂发放贷款人民币275万元。借款到期后,震旦厂仅归还本金人民币20万元,剩余借款本息未归还,被告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也未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故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及偿付利息人民币261,747。41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应于2003年6月10日前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卢湾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55万元并偿付利息人民币261,747.41元,合计人民币2,811,747。41元。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00元,由被告上海声泰音响制造有限公司负担(该笔诉讼费已由被告付清)。

三、双方当事人无其他争执。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俞秋玮

审判员岑佳欣

代理审判员贾沁鸥

二00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印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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