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易某某,男,20岁。
被告王某,女,19岁。
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婚姻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某序,于2010年4月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易某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易某某诉称,2009年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日(农历二月初六),二人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3月31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09年10月7日,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未归。因原、被告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请求:宣告原、被告婚姻关系无效。
被告王某对原告诉称内容予以认可。
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6日,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9年3月2日,二人举行结婚典礼,2009年3月31日,双方在汝南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原告易某某于X年X月X日出生,被告王某于X年X月X日出生,二人至今未达法定婚龄。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登记结婚,但双方至今未达法定婚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六条“关于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的规定,依照该法第十条第(四)项关于“未至法定婚龄的婚姻关系无效”的规定,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自始不具有法律效力;应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综上,判决如下:
宣告原告易某某与被告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本判决从判决宣告时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此提出上诉。
审判员徐全福
二○一○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叶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