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某某
委托代理人史某某
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
委托代理人席某某、刘某某
上诉人孙某某与上诉人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孙某某、郑州交通运输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均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9)二七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某胜
审判员孙某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周孝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