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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某与寇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耀锋,陕西正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寇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案由:健康权纠纷

查明:2008年4月13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卸水泥,在原告搭乘被告经营的四轮拖拉机行至商州城区X路时,因车辆前轮脱落,致原告从车上摔下受伤。原告被送往商州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三天,诊断为左内踝骨折,期间所花医疗费被告已支付。后原告在家休养治疗,病情已痊愈。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寇某某赔偿原告林某某医疗费等费用5500元(被告已当庭支付3000元),限2010年4月30日前支付剩余款项。

案件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罗拴民

代理审判员李刚龙

人民陪审员井安治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曹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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