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楚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申请人楚某某要求宣告楚某东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楚某某称其弟楚某东于20年前出走,经多方查找,并登报寻人均无结果,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楚某东失踪。
经查,楚某东,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原住郑州市二七区X路X号院,与申请人楚某某为姐弟关系,其父楚某潭、其母王秀花、其兄楚某意已分别于2009年2月24日、1994年11月22日、2010年1月10日去世。楚某东于20年前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楚某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半年,现已届满,楚某东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两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其失踪。被申请人楚某东20年前离家出走至今没有音讯,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区分局五里堡派出所和郑州市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五南社区经走访调查后,均予以证明。2010年3月16日,申请人楚某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楚某东失踪,本院于2010年4月2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楚某东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限为半年,现已届满,楚某东仍然下落不明。故申请人的申请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楚某东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王蕾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孙玉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