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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醴陵市南桥镇某某花炮厂与被执行人某某市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X镇某某花炮厂,住所地湖南省醴陵市某某外埠将塘村。

法定代表人吴某某,厂长。

被执行人醴陵市某某市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住址地山西省某某市X路某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申请执行人醴陵市X镇某某花炮厂与被执行人某某市烟花爆竹专营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0月1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10)醴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醴陵市某某市烟花爆竹专营中心银行帐户存款x元。冻结期限自2011年10月12日起至2012年4月11日止。

审判长肖三林

审判员李振兴

审判员何昌炎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晏能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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