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瑞,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徐某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冯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鹏、李晓瑞,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光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