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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与张某某,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王晓瑞,河南帝豪(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芮光辉,河南汇恒(略)事务所(略)。

原审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诉人冯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原审被告徐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张某某于2010年1月19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冯某某、徐某某连带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冯某某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鹏、李晓瑞,被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芮光辉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0)临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石笑云

审判员李刚

审判员王路明

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田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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