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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林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林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林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2008年1月-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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