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
被告林某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被告林某应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经营有限公司2008年1月-2009年6月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3000元,此款于2010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支付。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被告各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黄某明
书记员徐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