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吕某
被告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吕某、徐某、吕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预缴),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审判员倪文青
书记员汉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