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某文,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华宋某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X号长沙粮油贸易大厦1018房。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长沙华宋某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委托代理人宋某,男,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汉族,长沙华宋某材贸易有限公司员工,住(略)。
原告马某某因与被告长沙华宋某材贸易有限公司、宋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某,组成由审判员丁湘宁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苏麟、李则云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张雪茹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宋某在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马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包含此前已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x元);
二、马某某自愿放弃对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马某某自愿放弃对长沙华宋某材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共计6420元,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7月12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丁湘宁
人民陪审员苏麟
人民陪审员李则云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张雪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