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本院于2010年6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龙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由审判员肖某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蔡某成、喻方芳参加的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经查明:龙某某与刘某某于1999年3月29日登记结婚,均系再婚,未共同生育子女。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龙某某与刘某某自愿离婚;
二、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龙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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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肖某
人民陪审员蔡某成
人民陪审员喻方芳
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陈思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