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许a,男,汉族。
被告上海A厂。
法定代表人薄a,厂长。
委托代理人吴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龚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许a与被告上海A厂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许a撤回起诉。
审判员顾洪磊
书记员施凌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