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株洲市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肖某,该公司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湖南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宜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湖南省株洲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乙,该公司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李玲,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告株洲市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株洲宜天汽车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志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11年3月16日,原告株洲市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株洲市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市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株洲市联合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陈志刚
二○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常宏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