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
被告钱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92年自行相识恋爱,1995年8月28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子钱某某。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亦表示同意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吴某与钱某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钱某某随钱某共同生活,吴某自2010年5月起每月给付钱某子女抚育费人民币300元,至钱某某18周岁止;
三、现在本市X路X弄X号房屋内的电脑一台,双人沙发一只归吴某所有,该房内的其他财产均归钱某所有;
四、吴某居住问题自行解决,钱某携子居住本市X路X弄X号;
五、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已由吴某预付),由吴某、钱某各负担人民币50元(已给付),退还吴某人民币100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孙欣尉
书记员马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