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施某。
委托代理人陈斌,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宇鹏,北京市君都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上海置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施某与上海置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0元,由原告施某负担(已缴)。
审判长戚继敏
审判员孙巾淋
代理审判员严骏
书记员胡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