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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汤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长沙市X路X号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吴绍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珍,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X栋X单元X号。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璞独任审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汤某与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黄某乙婚前购置的家具:五屉柜一个、床铺一张(带两床头柜)、梳妆台一个、衣柜一个归黄某乙所有,并由黄某乙在2010年7月27日之前从汤某父母家搬走;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汤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7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剑璞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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