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长沙市X路X号X栋X号。
委托代理人吴绍文,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聂珍,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现住长沙市芙蓉区凯通国际X栋X单元X号。
本院于2010年6月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汤某与被告黄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孙剑璞独任审判。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汤某与黄某乙自愿离婚;
二、黄某乙婚前购置的家具:五屉柜一个、床铺一张(带两床头柜)、梳妆台一个、衣柜一个归黄某乙所有,并由黄某乙在2010年7月27日之前从汤某父母家搬走;
三、各人衣物归各人所有;
四、其他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汤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7月19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孙剑璞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