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祖明,湖南博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住所地长沙市张公岭远大二路X号。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院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仁,湖南清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芙蓉区东岸滨湖社区卫生服务站,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X乡滨湖社区。
代表人陈某某,站长。
委托代理人杨美莲,湖南天律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09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被告芙蓉区东岸滨湖社区卫生服务站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丰艳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柳满希、杨立军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芙蓉区东岸滨湖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愿赔偿王某某各项损失和费用共计x元,扣除已支付的7500元,还应支付王某某x元;
二、王某某和芙蓉区东岸滨湖社区卫生服务站自愿不要求长沙市芙蓉区红十字医院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三、王某某自愿放弃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619元,减半收取309.5元,王某某自愿负担;
五、其他事项无争议。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丰艳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