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冯某某,男,1964年7月出生,汉族。
申请复议人冯某某因不服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10日作出的(2010)卫滨法拘字第X号拘留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申请复议人冯某某认为: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的执行通知书是2010年2月10日向申请人送达的,但却要求申请人于2010年2月10日前履行完毕,这是一份不客观的履行通知书。同时,卫滨区人民法院又在同一时间下达了拘留决定书,原因是2010年2月10日前未履行。申请人认为卫滨区人民法院下达执行通知书的同时下达拘留决定书属程序违法,且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上级法院对上述执行通知书和拘留决定书进行复议。
经审查,冯某某不能按照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已生效的(2009)卫滨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和该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其义务,卫滨区人民法院据此作出对冯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并无不当。冯某某请求对执行通知书进行复议没有法律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冯某某的复议申请,维持原拘留决定。
本决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