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被告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原告谭某某因与被告佘某某发生离婚纠纷,于2009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雅军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杨立军、柳满希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书记员童姜担任庭审记录。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谭某某与佘某某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
二、其他再无争执。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谭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于2010年5月27日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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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王雅军
人民陪审员杨立军
人民陪审员柳满希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童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