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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淘金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聚金指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时间:2006-07-1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1429号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深罗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深圳市淘金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太平洋商贸大厦19C2。

法定代表人殷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晓红,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该司员工。

被告深圳市聚金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X路X号合作金融大厦19C2。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董事长。

委代代理人李吉峰,广东深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司员工。

上列原告诉被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余晓红、黄某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吉峰、陈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于2002年创办淘金网www.x。com,以网络为媒介向用户提供全面的、及时的、权威的中文国际财经资讯服务,在业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原告在淘金网首页中心位置开设了《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发布原告独家制作的外汇资讯重要数据并进行实时更新,为开设本栏目,原告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常年订购第一手金融资讯,专门组织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和数据库,并组织一批专门的编辑人员对栏目进行实时更新。该栏目已成为淘金网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是原告网站上最重要的投资资讯。2006年2月,被告未经许可,在其开设的聚金指网站(www.x。com)上越过淘金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建立链接,并将栏目置于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只是将栏目名称改为《指标速递》。被告的行为足以造成访问者的误认,从而吸引了众多访问者,并且使访问者误以为聚金指网站是该栏目的开发制作者。被告的行为直接造成原告访问者的分流,使原告的投入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经济利益和声誉,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链接侵权行为;2、被告向原告公开道歉,并在《中国证券报》和被告公司网站首页显著位置至少连续公开一个月,以消除影响;3、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9,933。66元;4、被告承担公证保全费以及律师代理费人民币28,200元。;5、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被告没有侵犯原告的著作权,相关和类似的网站发布相同、雷同的内容和信息,,按照对著作权的概念界定,原告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在《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内容具有著作权性质,被告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另外,根据《互联网著作权保护行政办法》规定,被告在发现问题后能够及时将所链接的内容移除的,可以免除责任。被告从2006年1月23日成立网站以来,在原告同年4月6日的联合声明发出后,到4月9日即移除对原告《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链接,一共不到60天时间,因此,被告在接到原告的通知后,立即采取措施,移除了相关内容,应该是可以免责的。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的经济损失,也没有证据证明被告的链接行为给被告带来了非法收益,现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没有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了以下28份证据材料:

1、(2006)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2、(2006)深证字第x号公证书。3、原告网站www.x。com备案查询;4、被告网站www.x。com备案查询;5、原告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6、原告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7、原告与淘金指软件科技有司的合作协议;8、淘金网通用网址注册证书;9、淘金网及淘金指软件宣传资料;10、淘金网在世界网站中的排名;11、广东省电子商务协会会员证书;12、淘金网为《亚太经济时报》作特约专栏;13、淘金网网上调查;14、深圳市金华盛投资顾问有限公司的授权书;15、深圳市金华盛投资股份关于《淘金网》栏目的说明、16、淘金指投资有限公司员工证言;17、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的证明;18、网上信息服务合同;19、财讯信息发票;20、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宣传册;21、购买网站设计软件及硬件发票;22、网站服务器托管发票;23、原告公司员工名册;24、技术部、网站运营部员工劳动合同;25、公证费发票;26、委托代理合同;27、律师费发票;28、损失计算表。

被告提交了5份证据:1、淘金网广告服务栏目;2、百度排名统计报告;3、聚金指流量统计表;4、顶级国际证书;5、蓝网工作室建站合约。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第1-8、11、23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对9-12项证据,认为不能反映原告的知名度;对14-20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第21-22项证据认为与本案不具关联性,且第20项证据所证明的费用均系被告网站成立之前原告支出的费用;第23-24、26-27项无法确认;第28项计算表中原告支出的网站托管服务费、员工工资等与本案无关,间接损失无法确认,公证费予以确认。

原告对被告证据的意见如下:第1项证据予以认可,但不能够代表现在的点击率;第2项证据内容不代表真实的点击次数,竞价排名的真实性无法确认,该项证据的证明力不足;第3项证据真实性无法确认,与本案关联性不大;第4、5项证据予以确认。

经法庭允许,原告当庭使用手提电脑登陆被告网站,确认被告当时已没有链接原告淘金网《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

经审理查明,www.x。com系深圳市淘金指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淘金软件公司)注册的通用网址,2006年3月1日,原告与淘金软件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淘金软件公司将淘金网的通用网址许可给原告使用,原告委托淘金软件公司代为策划、设计、开发、版面设计及更新、有关栏目的数据维护和更新、网站的日常维护、以及特殊情况下网站的改版制作,保证淘金网的正常运作;原告许可淘金软件公司在淘金网上宣传和销售该司的淘金指智能投资决策软件;双方这种互惠互利的合作模式始于2005年1月1日,对于该日之后至2006年3月3日之间双方已履行的协议,双方均予以追认。

2005年12月26日,原告经审批,成为淘金网www.x。com的icp单位(即x的缩写,意为互联网内容提供商),在国家信息产业部的备案号为粤B2-x号,2004年10月获深圳市公安局颁发的《国际联网备案登记证书》,2005年7月获广东省通信管理局颁发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开始经营淘金网网站业务。该网站首页有一个《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发布外汇资讯重要数据并实时更新。该栏目的数据,系原告于2005年7月25日与北京世华国际金融信息有限公司(下称世华公司)签订《网上信息服务合同》,以人民币5万元的价格向世华公司购买的,服务期限为1年,计算日期从2005年8月1日开始。同日,原告与世华公司还签订了《关于保护信息汇编作品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的协议》,原告承诺保守商业秘密。合同约定的价款原告于同年7月28日支付给世华公司,世华公司出具了发票。

被告系聚金指网站www.x。com,www.x。cn的icp单位,在信息产业部的备案号为粤icp备x号。2006年2月,原告发现被告开设的聚金指网站,越过淘金网主页,直接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内容进行链接,并将栏目置于该网站首页的中心位置,只是将栏目名称改为《指标速递》。被告网站链接原告《今日全球重要数据》的事实,由2006年3月27日的《公证书》予以证明。原告因此认为被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书面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等。

关于未经允许,越过淘金网主页,直接链接原告《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这一事实,被告自认约有60天左右。

另查,据原告提供的x网页内容显示,淘金网在2003年在《亚太经济时报》上做特约专栏,进行网站推广。2006年2月22日x网站数据统计中,访问量在世界上排序为2718位,排名靠前,被告排名在其后。对于上述情形,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否认。

关于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购买外汇资讯费的费用人民币5万元,购买软件、硬件的费用人民币4,300元,网站托管服务费28,066元(托管于中国网通的1年费用),原告维护、运营《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人工费用人民币182,400元(该栏目支出费用,负责数据的技术部、编辑部两个部门员工半年的工资作为该栏目的支出)。合计人民币283,366元。

关于间接损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被告的链接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声誉损失、客源损失人民币15万元;原告预期2006年一季度软件产品的利润增长应为40%,但实际增长约为20%,2005年同期软件产品的利润为132,838.30元,按20%计算,损失额26,567.66元,原告认为这部分的损失就是被告的恶意链接所致;原告恢复自己的商业信誉,挽回商业机会所需的费用人民币5万元。合计人民币226,567。66元。另外合理支出公证费人民币1,200元,律师费人民币27,000元。

本院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被告均是网站经营者,其经营目的均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商业目的和获得商业利益,彼此之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原告支付对价,向世华公司购买取得外汇资讯重要数据,并投入人力、物力进行栏目管理,实时更新,但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未支付任何对价,擅自对原告网站主页以下的栏目内容进行深层链接,主观上违背了原告的意愿,客观上势必造成访问者的分流,减少商业机会,因此,被告上述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属于不正当的经营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致歉的方式,鉴于被告在诉讼期间已经停止链接行为,对原告的声誉尚未造成显著影响,且双方均是网站经营者,本院认为被告的道歉声明在被告网站上公开足以消除被告行为的影响,而报纸的受众与网站的访问者在群体特征方面有所不同,因此本院认为在《中国证券报》上刊登道歉声明不必要。被告应在其开办的聚金指网站公开道歉。关于致歉声明的保留时间问题,被告对此并未提出异议,但本院认为致歉声明在网站上公开,十天应可以消除影响,予以酌定。

关于原告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认为,原告购买网站经营所需软件、硬件费用,网站托管服务费,《今日全球重要数据》栏目的人工费用,负责数据的技术部、编辑部员工半年工资的支出,系原告正常的经营成本,不属于被告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至于声誉损失,由于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行为降低或毁损了原告的声誉,因此该项损失不予支持;客源损失、预期利润损失,以及挽回商业机会所需费用方面,原告亦未提出计算的合理依据,因此,上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被告上述答辩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至于公证费、律师费的要求属于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原告所受损失总数额,本院参考原告购买世华公司数据所支付的对价,综合被告的侵权时间、侵权方式,为维护权益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予以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未经许可,不得在所开设的网站对原告网站发布的《今日全球重要数据》建立链接。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被告聚金指网站首页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核定),并连续保留十天。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内容,费用由被告负担。

三、被告赔偿原告链接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万元。

四、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x元,由原告负担5000元,被告负担x元。该款原告已预先缴纳,不作退回,被告负担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勤

人民陪审员欧阳贤

人民陪审员刘玉红

二00六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晓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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