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衡南县湘华贸易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某,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某乙,该公司内勤。
申请执行人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衡阳市鹏程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衡南县湘华贸易总公司不服衡阳市X区人民法院(2008)石某异字第82-X号、(2009)石某异字第46-X号、126-X号、174-X号、(2010)石某异字第95-X号、131-X号、149-X号、217-X号、(2010)石某异字第218-X号、242-X号、262-X号、272-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复议人衡南县湘华贸易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中涉及申请执行人石某争议房产的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利害关系人)衡南县湘华贸易总公司申请撤回复议,经审查是申请复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复议人衡南县湘华贸易总公司撤回对本案中涉及申请执行人石某争议房产的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代理审判员郭小军
二0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邓婕晖
校对责任人:郭小军打印责任人:邓婕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