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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略)。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09年12月29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2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鞍山市第一看守所。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鞍东检刑诉字[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6月タ笸砩死玖副0啊桨猩饲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镌鏊蘩⒀泶炖旒辈T嚺r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0年2月23日15时左右,张某某在网上聊天时,对吴某某说要买曲马多,吴某某又在网上的QQ群里联系他人,后约定购买冰毒,并约定见面地点。2010年2月23日21时40分许,吴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在铁西区二台子一交通岗见面,后二人来到铁东区站前童与哈网吧二部,被告人丁某某以1000元钱的价格与张某某交易冰毒一袋后,被当场抓获,收缴冰毒一袋。经鉴定一袋白色晶体净重0.17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公诉机关为上述指控向法庭提供了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辩解。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3日15时许,张某某和吴某某在网上聊天时说要买曲马多,吴某某遂在网上的QQ群里联系他人,后约定购买冰毒和见面地点。同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与吴某某在铁西区二台子一交通岗见面,后随吴某某来到本市铁东区站前童与哈网吧二部,经吴某某联系,以1000元钱的价格卖给张某某1小袋冰毒后,被事先接到报案的民警当场抓获,收缴1小袋白色晶体。经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收缴的1小袋白色晶体净重0.17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2月23日21时,其朋友周再强让其把一小袋冰毒交给在二台子交通岗等着的一个男孩,收他1000元钱,其同意了。其去二台子见到那个男孩,把冰毒交给他,他让其和他去站前童与哈网吧二部取钱。二人到了那儿,他进一个包厢和一个女孩交易,过了一会儿那个女孩走了,男孩喊其进包厢并给了其1000元钱,二人下楼要走,被警察抓住了。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2月23日15时左右,其在QQ上认识一个网名叫“失去珍惜”的男孩,在和他聊天时其说头疼,并说听朋友说吃曲马多能止疼,但不知道去哪儿买。“失去珍惜”告诉其买不到曲马多,但能买到冰毒。其不相信,就开玩笑说冰毒也行,其有1000元,看能买多少。当日22时30分左右,“失去珍惜”打电话告诉其冰毒买到了,其告诉他其在站前童与哈网吧二楼包厢内。过了一会儿,“失去珍惜”来了,其让他上楼了,在厕所旁边的包厢内,他递给其一小袋白色晶体,其给了他1000元钱,然后说有事先走了。

3、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明的内容与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一致。

4、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证明被告人丁某某系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5、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收缴毒品入库清单:证明一小袋冰毒被公安机关扣押并收缴入库。

6、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证明周再强现未归案,丁某某供述的周再强因居无定所,暂未能抓捕到案。

7、刑事判决书:记载被告人丁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5年7月2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6月5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8、鞍山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报告:证明被告人丁某某贩卖的1小袋白色晶体净重0.17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丁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重新犯罪,系累犯,且因贩卖毒品被判过刑后,再次贩卖毒品,应当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4日起至2010年8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袁波

人民陪审员任小云

人民陪审员李秀梅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刘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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