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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华执行异议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异议人(案外人)刘某华,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邓小琳,湖南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云林,衡阳县西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刘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执行人曾某某,男,1955年2月出生。

异议人刘某华不服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衡中法执字第70-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该案期间,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该执行和解协议实际履行完毕。为此,异议人刘某华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刘某华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刘某华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黄某前

审判员周小良

审判员贺丽莎

二0一0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郭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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