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某某,男。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6月8日被洛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逮捕。现押洛宁县看守所。
洛宁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郑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份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郑某某在洛宁县X乡X街知识屋网吧门口,看到一辆黑色雅马哈助力摩托车(价值1674元)无人看管,便把该车偷回家中。2010年6月7日,被告人郑某某在使用该车时,被车主发现,报案后公安机关将其抓获,车有失主领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被告人郑某某的讯问笔录,价格鉴定书,有关照片、扣押清单,领到条及被告人郑某某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盗车辆已被追回,且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故根据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郑某某的刑期自2010年6月8日起至2010年9月7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辛洁
二0一0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赵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