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人张克梅,女,汉族,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邵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
被申请人邵某云外浩,男,。
申请人张克梅诉被申请人邵某某、邵某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2010年8月1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邵某某驾驶的豫BNX号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邵某某驾驶的豫BNX号轿车一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肖培源
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