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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5月11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略),于2010年6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秋,被告人程某某在自家菜园内种植罂粟,被群众举报。在2010年5月11日上午11时许,淮滨县公安局禁毒大队赶至程某某家,将其种植的罂粟全部铲除,经清点,共计2425株。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某亦无异议,且有书证被告人程某某户籍证明、铲除经过、抓捕证明、销毁证明、证人雍××证言、物证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某非法种植罂粟2425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淮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悔罪,且系初犯、偶犯、老年人犯罪,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程某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7月6日起至2015年7月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法律生效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孙存春

审判员刘新忠

代理审判员王仁地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方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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