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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盗伐林木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又名杨某壮),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0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4月份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龙塘镇的21棵杨某,擅自以3100元的价格偷卖掉。经鉴定,立木蓄积为8.0291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桑xx、李xx、孙xx、靳xx、王xx、张xx、吴xx、杨xx、董xx、申xx、陈xx的证言、现场勘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民权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盗伐其他林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某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赔,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14日起至2011年5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安进才

二○一○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赵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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