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郑州市中原区X镇桐树王某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X镇桐树王某。
法定代表人孟某某,该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赵东强,该村委会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曲翠翠,河南言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镇桐树王某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州市中原区X镇桐树王某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赵东强,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明、曲翠翠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09)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某正
审判员申付来
审判员马清来
二O一O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王某(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