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申请人之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淮北市杜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杜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杜某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石台信用社的储蓄存款x元。现因被执行人自愿将该存单提交本院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石台信用社的储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杨红梅
审判员丁忆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