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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张某某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杜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法定代理人:谢某某(系申请人之母),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由于被执行人张某某未按期履行已生效的淮北市杜某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7日作出的〔2009〕杜某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1月4日作出〔2009〕杜某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石台信用社的储蓄存款x元。现因被执行人自愿将该存单提交本院以履行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在石台信用社的储蓄存款x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杨红梅

审判员丁忆春

二0一0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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