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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耿某某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执行〔2010〕杜执字第X号黄某乙申请执行耿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4日作出的〔2009〕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耿某某自收到通知书三日内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院依职权向车管所、房管局以及各银行联网查询,被执行人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黄某乙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义务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林

审判员杨红梅

审判员丁忆春

二0一0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孙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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