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1岁。
社旗县人民检察院以社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于2010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社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毅、秦建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4年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姚××、邢××(二人已判刑)窜至南阳市宛城区X乡X村委裴庄,盗割正在使用的低压电线6空约1200米,销赃后得款900元三人平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人姚××、邢××的供述、电业部门相关证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建玺
审判员康运生
审判员樊斌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吕应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