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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板桥村委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生。

被告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苏某,该村支部书记。

原告王某诉被告卫辉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板桥村委会)饮食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西板桥村委会经合法传唤未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多次在原告饭店吃饭欠款x元,多次催要至今未某,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所欠饭费x元。

被告未某,亦未某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明材料有:1、身份证一份;2、营业执照一份;3、1997年3月22日欠条一份(3700元);4、2005年3月14日欠条一份(7618元);5、2008年4月5日欠条一份(3500元);6、2009年10月23日欠条一份(5000元);7、2009年12月7日欠条一份(7000元);8、2010年11月13日欠条一份(8500元);合计x元。均为复印件。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明材料。

经庭审调查,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原告在本市X镇开一运海饭店,被告在原告饭店中陆续就餐,经结账被告欠原告饭费x元,被告为原告出具6份欠款手续。原告索要未某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所开饭店中就餐,经结账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据,原、被告之间已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归还所欠饭费x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西板桥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饭费款x元。

案件受理费68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先行垫付,待执行时一并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袁保亚

审判员王某珍

审判员赵燕荣

二○一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可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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