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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民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又名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国红、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六七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其朋友李一x看病借钱为由,骗取李二x现金2000元;2008年七八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给别人买楼板能够赚钱为由,骗取李二x现金5100元;2008年11月份,被告人张某某以跑贷款给他人送礼为由,骗取李二x现金6000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x、高xx、孔xx、李xx、范xx的证言、被害人李二x的陈述、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采取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9月28日起至2010年3月2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黄某敏

审判员赵卫民

审判员彭宗国

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安进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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