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刘某乙
上诉人李某某因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甲和被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贾玉江和原审被告刘某乙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8)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353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某。
审判长刘某华
审判员车向平
审判员张南
二0一0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