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左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
上诉人左某因与被上诉人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前一次性给付左某9800元整;徐州徐工轮胎有限公司如未能按照上述约定日期付清上述款项,则左某有权按照15000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二、双方劳动关系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左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纠纷。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当事人拒绝签收本调解书的,不影响上述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上述调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判长廖伟巍
代理审判员石镜霞
代理审判员陈颖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唐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