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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故意伤害案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公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诉讼代理人李宏法,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刘某某,河南上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一○年六月五日作出(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以“原判量刑轻、民事赔偿少”、原审被告人韩某某以“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伤情鉴定有异议、原判量刑重”为由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滑县人民法院(2010)滑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二、发回滑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马越

审判员魏亮

代理审判员王宾

二0一0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石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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