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原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河南恪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沈丘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职务县长。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沈丘县房地产管理处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姚某,沈丘县房地产管理处办公室主任。
一审第三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生,回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丙,男,1938年7月6日,回族,住(略),系第三人李某乙之父。
上诉人李某甲因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09)沈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淮滨
代理审判员郭金华
代理审判员张志涛
二0一0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