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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江苏省徐州市人,

委托代理人李XX,湖南X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起诉,承认、变某、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为领取诉讼标的款等)。

被告陈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某,湖南省株洲市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XX于2011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的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张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37元,由原告张XX承担。

审判员王丹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叶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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