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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吴X诉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吴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

委托代理人孙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肖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当事人权利)。

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邓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X,男,1977年7月1日,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住湖南省株洲市X区。委托权限为特别授权(代为承认、放某、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当事人权利)。

本院于2011年8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X诉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文姝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诉称:2010年8月24日原告所在单位与被告签订一份旅游合同,8月25日原告一行在旅行社的安排下参加了漂流项目。原告在漂流过程中因水流落差太大造成翻船事故,致使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处理相关事宜均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辩称:原告对事故的发生有自身的原因和责任,双方应按比例承担各自责任,事件发生后被告公司已垫付5000元,请求法庭主持调解。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8月25日原告吴X在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安排下参加皇龙峡漂流活动,在漂流活动中因水流落差太大造成翻船事故,致使原告受伤。事故发生后,被告支付原告5000元。原告吴X因受伤后多次与被告沟通处理相关事宜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告吴X诉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株洲市XXXX旅行社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10月13日给付原告吴X各项赔偿款共计x元(含已付款5000元);

二、原告吴X自愿放某其他诉讼请求,因2010年8月25日参加皇龙峡旅游发生意外伤害事故引发的纠纷就此了结。

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原告吴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姝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董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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