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机关:南阳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原告):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申诉人(一审被告):王某乙,女,27岁。
申诉人曹某因与被申诉人王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法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南阳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年6月15日作出(2011)宛检民抗字X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11年8月19日作出(2011)南民抗字第X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渠保营、王某乙航出庭。申诉人曹某到庭参加诉讼,被申诉人王某乙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经再审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09)社法民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李晓峰
审判员郭东汉
代理审判员吴春哲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