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0)华法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蒋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江华县X镇
被执行人唐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湖南省东安县X镇
被执行人雷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东安县X镇。
申请执行人蒋XX与被执行人唐XX、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唐XX、雷XX返还蒋XX借款x元,支付利息x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XX、雷XX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0)华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廖书斌
审判员黄永生
审判员盘承国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颜颖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