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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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甲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甲,又名陈某片,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7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经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0年4月22日被兰考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兰考县看守所。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7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01年3月1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程某某家中盗走“豫鹰”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344元。

2、2001年3月1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赵国梁某中盗走“飞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及“三枪”牌女式26型自行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2478元。

3、2001年3月1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郭某某家中盗走“兴和”牌摩托三轮车一辆及“双枪”牌脚登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1350元。

4、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何某家中盗走“红福”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192.6元。

5、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王某丙家中盗走“大阳”牌90型摩托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050元。

6、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徐某丁家中盗走“豫鹰”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75元。

7、2001年农历3月8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镇X村民司某某家中盗走“飞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870元。

8、2001年3月2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熊某某开的预制板厂内盗走“东方红-170”型农用四轮拖拉机车车头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750元。

9、2001年农历3月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陈某戊家中盗走“兴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990元。

10、2001年3月3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均判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山东省东明县X镇X村民夏某某家中盗走一辆“胜利”牌农用三轮车,价值990元,后四人又开着所盗的机动三轮车到孟寨乡X村王某庚家,在其打面屋内,盗走正使用的三台电机,价值765元。销赃后分肥。

11、2001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同梁某某、孙某某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徐某己家中盗走三箱皮凉鞋,后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600元。

12、201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到江阴市X镇文林好莱坞鞋服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盗窃朱某的一辆银白色“天爵”牌电动车,因电动车报警器报警而未得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某甲盗窃公私财物,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陈某甲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不持异议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2001年3月1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均判刑),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程某某家中盗走“豫鹰”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344元。

2、2001年3月1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赵国梁某中盗走“飞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及“三枪”牌女式26型自行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2478元。

3、2001年3月15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郭某某家中盗走“兴和”牌摩托三轮车一辆及“双枪”牌脚登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总价值1350元。

4、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卜老二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何某家中盗走“红福”牌三轮摩托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1192.6元。

5、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乙等人,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王某丙家中盗走“大阳”牌90型摩托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2050元。

6、2001年3月中旬的一天夜里,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徐某丁家中盗走“豫鹰”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75元。

7、2001年农历3月8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镇X村民司某某家中盗走“飞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870元。

8、2001年3月23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熊某某开的预制板厂内盗走“东方红-170”型农用四轮拖拉机车车头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3750元。

9、2001年农历3月6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陈某戊家中盗走“兴利”牌农用三轮车一辆,销赃后分肥。后经物价部门评估价值990元。

10、2001年3月31日夜,被告人陈某甲同孙某某、张某某、陈某乙事先预谋后到山东省东明县X镇X村民夏某某家中盗走一辆“胜利”牌农用三轮车,价值990元,后四人又开着所盗的机动三轮车到孟寨乡X村王某庚家,在其打面屋内,盗走正使用的三台电机,价值765元。销赃后分肥。

11、2001年3月底,被告人陈某甲同梁某某、孙某某等人,事先预谋后到兰考县X乡X村民徐某己家中盗走三箱皮凉鞋,后经物价鉴定价值为1600元。

12、2010年3月26日晚,被告人陈某甲到江阴市X镇文林好莱坞鞋服超市门口,用随身携带的T型工具盗窃朱某的一辆银白色“天爵”牌电动车,因电动车报警器报警而未得逞。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甲假冒其胞弟陈某波之名于2010年3月26日实施盗窃时被江阴市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陈某甲供述其在2001年3月同他人多次实施盗窃及2010年3月26日盗窃未遂的事实;同案犯孙某某、梁某某、张某某、陈某军分别供述与陈某甲共同盗窃的事实;2、被害人程某某、翟某某、郭某某、何某、王某丙、徐某丁、司某某、熊某某、陈某戊、夏某某、朱某、徐某己、王某庚等人分别陈某自家物品被盗情况;3、书证:被告人陈某甲户籍证明、作案工具照片、被告人陈某甲在逃人员信息表一份、本院(2001)兰刑初字第X号、(2002)兰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等;4、鉴定结论:兰考县价格评估鉴定中心(2001)第X号、(2001)第X号价格评估鉴定结论书。以上证据经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在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甲在江阴市实施盗窃电动车时,因该电动车报警器报警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因未有价格鉴定,对该次犯罪可作为对被告人酌定从重处罚的一个情节。被告人陈某甲伙同他人在一年内多次入户盗窃,应酌定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甲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7日起至2016年3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徐某岭

审判员杨金亮

审判员栗志起

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素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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