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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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林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现押林州市看守所。

林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林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7月23日9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林州市王家庄“浩鹏花园”工地,因为电线的事与在本工地做工的李XX发生口角揪打,杨某某用砖块将李见书砸伤,致左眼眶内侧壁骨折。经法医鉴定,李见书的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的陈述,证人王XX、常XX、秦XX、李XX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与被害人李XX于2010年6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该事实有调解协议书在卷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林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悔罪,且民事部分已与被害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高洁

二0一0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郝振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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