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行贿罪于2010年6月24日被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于2010年10月25日以平湛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利涛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底赵某某找贾XX给其儿子跑工作,贾XX找原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蒋XX说了这事,并经手将赵某某的5万元送给蒋XX,蒋XX将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委安排到平顶山市城管处工作。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赵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介绍贿赂行为,依据《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告人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经审理查明:2008年底,被告人赵某某找贾XX给其儿子跑工作,贾XX找原平顶山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局长蒋XX说了这事,并经手将被告人赵某某的5万元送给蒋XX,蒋XX将被告人赵某某的儿子赵某委安排到平顶山市城管处工作。
上述事实由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证人贾XX、蒋XX、姜XX、方XX的证言,《调动介绍信》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且已经当庭质证、辩证,其来源合法,真实有效,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根据被告人赵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行贿罪,免于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王国超
审判员柳香月
审判员朱兴亚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