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龚某
被告杨某
案由居间合同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龚某、杨某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某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佣金人民币x元。
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96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8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梁斌
书记员陈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