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陆某
被告丁某
案由离婚纠纷
原、被告于1986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一女丁某。原告于2001年12月去美国,由于夫妻长期分居,故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陆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财产纠葛;
三、离婚后,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房屋产权归被告丁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50元,由被告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